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三國法2021司法考試題庫:國際法上的繼承

三國法2021司法考試題庫:國際法上的繼承

壹、試題精講

甲國與乙國1992年合並為壹個新國家丙國。此時,丁國政府發現,原甲國中央政府、甲國南方省,分別從丁國政府借債3000萬美元和2000萬美元。同時,乙國元首以個人名義從丁國的商業銀行借款100萬美元,用於乙國1991年救災。上述債務均未償還。甲乙丙丁四國沒有關於甲乙兩國合並之後所涉債務事項的任何雙邊或多邊協議。根據國際法中有關原則和規則,下列哪壹選項是正確的?(2008/壹/33.單選)

A.隨著壹個新的國際法主體丙國的出現,上述債務均已自然消除

B.甲國中央政府所借債務專屬丙國政府承擔

C.甲國南方省所借債務轉屬丙國政府承擔

D.乙國元首所借債務轉屬丙國政府承擔

考點國家債務的繼承

難度★★★

答案B。 解析:A選項錯誤,不當選。該說法過於絕對,丙國因甲乙兩國合並產生,對於甲乙的國家非惡債是應予繼承的。

B選項正確,當選。甲國中央政府所借債務符合國家債務的要件,應當繼承。

C選項錯誤,不當選。甲國南方省所借債務屬於地方債務,不繼承。

D選項錯誤,不當選。乙國元首向丁國商業銀行所借債務因借債對象不是國際法主體,不屬於國家債務,不繼承。

故本題選B。

二、知識點總結

國際法上應當繼承的債務是指國家非惡債,即舉債主體是國家的中央政府;借債對象須為其他國際法主體;產生債的條約是平等條約。因此,所借債務是否繼承,要看具體情況,既不能當然消除,也不能全部轉屬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