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沒有區別僅僅是叫法不同而已,他們又都可以叫做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也可以叫做被代理人,代理人也可以叫做受托人,只是稱呼不同,本質上並無區別。 我國民法設立委托代理關系的意義在於,如果委托人本人不願意、不能夠親自參與某種民事活動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其勞。這時,受托人也就成了本人的代理人,其在參與受托民事活動時的行為後果可以直接歸結於委托人本人。 委托內容主要包含委托事務的內容、委托權限、委托期限以及特別授權的事項。代理人應在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其代理行為應當保障委托人合法權益,不得采取侵害委托人的行為。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如果超出權限代理的,屬於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待定,須經委托人本人追認方可生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定義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範圍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壹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