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歷程:
1、《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擴展資料
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