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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2023年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七條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12分: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9分:

(壹)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6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壹)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3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1分:

(壹)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並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壹次性處理完畢同壹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壹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壹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壹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壹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於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於二天。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