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休假 工資 的基本規定在壹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壹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 加班工資 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 個人所得稅 、 社會保險 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