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實際操作中,鄉鎮長歷來是由上級政府提名並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的。鄉長主要職責:
1、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2、嚴格貫徹執行上級行政法規、命令、指示和決策等。認真落實本級黨委的決議和決定。
3、關心和團結全鄉廣大幹部職工,調動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務,團結和帶領全鄉各族群眾,堅持經濟建設,加速全鄉經濟和社會發展。
4、定期和不定期的聽取各單位的工作匯報,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5、主持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自覺接受鄉人大主席團和人民代表的監督,采納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重大事項須經黨委班子決定後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壹)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