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說不該說的秘密。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2、不問不該問的秘密。不在無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3、不看不該看的秘密。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並按規定請示批準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4、不記錄不該記錄的秘密。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5、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記錄任何秘密。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國家秘密。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7、不在公***場所以及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任何國家秘密。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8、不在沒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不在未加密的電話、電報、郵局傳達秘密事項。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10、不攜帶任何的秘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場所。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根據《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規定》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