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7、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8、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9、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10、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壹)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