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第二十壹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征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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