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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號令實施細則

57號令實施細則如下:

1、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托。

3、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4、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5、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並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7、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向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材料。

8、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9、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10、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壹年內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