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規章制度
第壹部分:自治章程
第壹節 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增強社區成員的社區意識、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發揮社區整體功能,凝聚社區力量,推動社區建設,創建社區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系和諧的文明社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範,每個社區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社區成員包括:社區居民(含流動人員)及駐區單位。
第三條 本章程所指的社區,是依據壹定範圍內的人口、自然資源、地緣關系及社區居民認民感等實際情況劃定的自治區域。其組織機構包括:社區黨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及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章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
第四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工作的決策和監督機構,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權的基本組織形式。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本社區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和社區單位民主推行產生。
第六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工作職責:
1、選舉和罷免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2、聽取並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實施民主監督;
3、制定和修訂《社區自治章程》;
4、變更或者撤銷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5、討論決定涉及社區全體成員利益的重要事宜;
6、負責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7、反饋居民意見和建議;
8、評議物業管理處工作。
第七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當予以撤換,從居民及單位中補選產生。
第九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可以行使選舉權,也可以對需表決的議題行使表決權;
2、罷免權。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通過集體醞釀和表決的方式,對不稱職或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區居委會成員行使罷免權;
3、審議權。審議和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提出建議或意見;審議(修改)和通過社區自治章程;
4、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對其予以說明和解答;
5、調研權。經代表大會的授權和委托,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研,調研時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社區單位、團體等,都應為其調研提供條件,並自覺予以配合;
6、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由幾名代表聯名提出有關社區建設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有以下義務:
1、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要積極學習、宣傳和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2、聯系社區居民的義務。代表應經常聯系社區居民,征求意見,並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利;
3、帶頭執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決定、決議的義務。宣傳貫徹落實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對社區居民進行宣傳教育、並積極與駐區單位、其他社會團體溝通協調,自覺維護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權威;
4、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要按時參加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出席有關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5、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應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動員和教育社區居民積極完成社區居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在社區建設的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6、參加代表活動的義務。應根據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工作計劃,積極參加代表調研、質詢、為居民辦實事,做好事等活動,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完成大會交給代表的工作任務;
第十壹條 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遇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壹以上代表、五分之壹以上的18周歲以上居民(或居民戶)、三分之壹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壹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決議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凡經過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定、決議在本社區具有權威性和效力性,任何社區組織和成員不得更改,全體社區成員應當自覺遵守並貫徹執行;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委會是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代表社區成員管理社區內的公***事務。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規範圍內開展社區民主自治活動,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若幹名。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會保障服務、治安調解、文教衛生、計生與婦女等4個工作委員會。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經費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經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職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財物,美化、凈化社區環境,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籌備召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執行《社區自治章程》;
3、組織引導社區居民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學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組織社區居民開展各種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和體育活動,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困助殘、擁軍優屬、團結互助;養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營造具有本社區特色的文化氛圍,增強居民的歸屬感和社區的凝聚力;
4、動員和組織社區成員***駐***建,資源***享,做好社區的公***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社區服務業;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包括誌願者服務、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法服務、醫療服務、信息服務等),開展以勞動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性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社區福利性服務,為他們排憂解難;
5、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配合做好“兩勞”釋放人員以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人員的幫教和常住、暫住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維護本社區正常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
6、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居民家庭和睦,鄰裏團結;
7、協助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等工作;
8、管理社區居委會的財產,根據自願原則籌集社區的公***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
9、代表居民對居民政府職能部門在本社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協助其開展工作,並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源出機關反映社區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10、對社區內物業管理進行監督,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工作進行評議和檢查。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和強化以下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年要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兩次工作情況,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計生指標的發放及人口管理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的居務公開內容以及其他涉及整個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接受社區成員代表的審議;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把有關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事務,如社區財務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公開欄形式向社區成員公開;社區居委會成員在工作時間應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提供的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居民的檢查和監督;
4、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應定期接受社區居民的考核評議,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對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滿意率低於60%時,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應督促社區居委會進行整改,並對不稱職或工作有嚴重失誤的成員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第四章 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
第十八條 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授權、履行對社區經常性的重大事務決策和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實施監督的代行機構。該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若幹名,根據社區實際情況,可聘請社會地位和群眾威望較高,並有條件為社區做出重要貢獻的知名人士擔任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的名譽主任。
第十九條 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職責:
1、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計劃;
2、討論決定社區階段性建設目標和經常性的涉及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3、聯系社區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協商社區成員普遍關心的問題;
4、監督社區居委會工作及社區事務公開工作;
5、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向社區居委會反饋社區成員的意見和建議;
6、處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工作制度:
1、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開展的各項活動由秘書長負責組織和聯絡;
2、委員要堅持***駐***建的原則,主動參與並大力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發揮各自的優勢為社區建設做貢獻;
3、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每季度召開壹次委員會議,聽取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匯報,為社區文明建設和發展規劃向社區居委會建言獻策;
4、每季度開展壹次視察、檢查和調研活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監督,民主評議;
5、協調社區各單位參與社區公***事務和公益事業;
6、認真履行委員的工作職責,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壹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召開本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節社區居民公約
社區居民公約
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愛,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關心集體,愛惜公物,鄰裏和睦,尊老愛幼,守望相助;珍惜資源,防火防盜,自我防範,群防群治,確保平安;
遠離毒品,不信邪教,移風易俗,婚喪從儉,崇尚科學;
計劃生育,拒賭拒黃,文體活動,五好家庭,和諧樓院;
樓內達標,門前三包,文明裝修,不亂搭建,保護環境;
文明自治,互相監督,提高素質,自信自強,創先爭優。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第壹節 工作承諾制度
壹、公布為居民服務的項目及質量標準;
二、對居民反映的問題和要求,要耐心接待並實行承諾,明確時限和解決程度並及時答復;
三、建立專項登記簿,記清居民要求解決的問題,責任人和解決的時限、程度及答復時間;
四、設立意見箱,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節 公示制度
壹、根據管理、服務、教育、監督的職能,確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各成員的分工等,向社區居民公布;
二、向居民公開辦事時間、辦事電話、辦事程序,不離崗,服好務;
三、凡屬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理應知道的事項,均應及時公布;
四、佩戴標簽上崗,堅持文明服務,優質服務。
第三節 學習制度
壹、積極參加街道黨委、辦事處統壹安排的學習培訓;
二、確定每周三下午為學習時間,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要結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實際以及形勢發展的需要,制定好學習計劃,組織好班子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
三、堅持以思想作風建設為主題,聯系實際,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四、每半年召開壹次全體同誌參加的學習交流會,交流學習體會;
五、作好學習記錄,記清學習內容及發言討論情況。
第四節 彈性工作制度
壹、堅持定時辦公與彈性工作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延長辦公時間,方便居民;
二、正常工作時間為: 8:30—17:00;工作期間不得離崗、離位;
三、保證雙休日、節假日有人值班;
四、科學安排,有事則到,樂於奉獻,方便居民 。
第五節 印鑒、文檔管理制度
壹、登記制度。建立印鑒登記冊,凡是使用均需登記,由用印人填寫、註明用印事由、申請人、批準人(社區書記)、用印日期尤其是開具遺產、房產等具備法律效力或易引起法律糾紛的證明等文書;
二、專人管理制度。印鑒必須由固定的壹個人按照管理制度管理、登記、使用;
三、嚴禁在空白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
四、印鑒原則上不予外帶,防止印鑒丟失;
五、凡省、市、區、街黨政領導人講話,應先交社區專職幹事登記,按規定處置後方可使用;使用時應登記手續,使用後及時歸還;文件丟失,視影響程度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檔案必須按檔案局的要求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時須經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批準並登記。凡應歸檔的材料,包括文件、規劃、重要事件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典型材料、榮譽證書、領導講話、總結等,有關人員應及時上交,由管理人員存檔;
七、電腦電子文件資料備份。人員調走,對其所管各類文件資料進行清查。
第六節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壹、經常對所有社區的固定資產(包括房產)進行核對,並進行分類編號。
二、核對後,發現社區登記物品丟失或人員故意損壞的,無論大小價格均由社區所有人員,按照時價平攤償還,社區壹把手償還壹般人員的二倍錢數。
三、社區換屆後,新上任社區工作者和街道對社區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列出清單,加蓋社區公章,經所有社區工作者簽名後,交街道壹份,自留壹份;社區工作者離任時,由街道主持對社區固定資產清查,發現有丟失、損壞情況按第二條執行。
四、社區工作者在任期間,社區資產轉移其他社區的,由轉移方和接受方***同出壹份移交證明,寫明物品名稱、數量、材料、狀況等,雙方蓋章,壹把手和經手人簽字,社區和街道留存。資產損壞不能使用,經街道同意或丟棄或出售,社區出具清單,街道蓋章確認,街道和社區雙方留存。
五、社區應會同街道每年盤點壹次固定資產。盤點後應填寫“盤存單”壹式三份,註明盈虧原因,壹份自存,二份呈報街道核實後壹份送街道指導科,壹 份送行政辦公室;社區對於盤盈或盤虧除應專案敘明原因呈核外,並應依增置或減損的規定辦理手續。
六、社區在職人員以社區名義接受各類贈與,贈與物品歸屬社區所有,並報街道備案,如有丟失或故意損壞情況按第二條執行;贈與個人物品,不準在社區存放。
七、社區固定資產出借、出租,必須經過街道報批同意後方可實行。
第七節 考勤制度
壹、社區居委會幹部應自覺遵守日常勞動紀律,實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為: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保證雙休日、節假日有人值班。
二、民政局政權科定期對全區社區幹部進行考勤抽查,如發現有缺崗、漏崗現象,三次以上按除名計算。
三、社區委員會主任因事、因病離開工作崗位三天內,須經辦事處指導科批準,事後向有關領導銷假。
四、社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幹事因事、因病離開工作崗位壹天者,由社區委員會主任批準;兩天以上者須經辦事處指導科批準;事後向有關領導銷假。
五、社區委員會成員請病假三天以上者應主動提交診斷書,事假三天以上者須向辦事處指導科請假,並報領導批準;所有人員病、事假期間不享受政府發放的生活補貼。
六、上班晚到十分鐘以內算遲到,十分鐘以上壹小時以內按曠工半天論處;未經領導允許提前十五分鐘下班算早退,提前十五分鐘以上壹小時以內按曠工半天論處。
七、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要請假,未經允許私自外出壹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論處,超過二小時按曠工壹天論處。
八、婚、喪、產假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參照企業工人標準執行。
第八節 社區工作者行為準則
壹、儀表儀態
1、著裝整潔,儀態端莊;
2、不得留怪異發型,染怪異顏色頭發;
3、不得化濃妝,蓄胡須、留長指甲;
4、上班不得著汗背心、短褲、吊帶裙和穿拖鞋。
二、舉止文明
1、精神飽滿,言語謙和;
2、坐姿端正,站姿挺立;
3、佩戴工作牌規範齊全;
4、遵守公***秩序,遵守社會公德。
三、對外接待
實行“12345”服務規範:
“壹雙手”:雙手接遞辦事者資料;
“二站立”:站立接待和送別辦事者;
“三有聲”:來時有迎聲,詢問有答聲,離開有送聲;
“四個壹”:壹張笑臉、壹個座位、壹杯茶水、壹個明確答復;
“五壹樣”:咨詢、辦理壹樣熱情;生人、熟人壹樣和氣;幹部、群眾壹樣尊重;忙時、閑時壹樣耐心;來早、來晚壹樣接待。
四、辦公秩序
1、遵守作息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2、保持辦公區域門窗、地面、墻體和辦公設施整潔、衛生。
3、辦公設施擺放整齊、美觀,辦公用品置放規範、有序。
4、自覺維護辦公秩序,保持工作環境安靜。
5、嚴禁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文明用語和服務忌語
(壹)文明用語
1、請
2、您好
3、請問我能幫您什麽忙
4、請到××室辦理
5、請稍候
6、對不起,讓您久等了
7、請收好您的資料
8、謝謝
9、再見
(二)服務忌語
1、餵,妳找誰
2、不知道,妳問我,我問誰
3、這事不屬我(我們)管理,找××單位
4、妳著什麽急,又不是為妳壹個人服務
5、聽妳說,還是聽我說
6、我就這個態度,有意見,妳去告嘛
7、不要羅嗦,有話快講,我忙得很
8、這個材料不是交到我們這兒,交其他科室,地方在哪兒,
自己找嘛
9、這個文件(材料)不合要求,拿回去改
10、不能辦就是不能辦
11、剛才跟妳說了,怎麽又來問
六、接聽電話標準用語
1、接電話時說:“您好,××街道辦事處”。
2、來電話找人時說:“請您稍等”。
3、對方要找的人不在時說:“××不在,您有事需要轉告
嗎?”。
4、對方打錯電話時說:“這裏是,××對不起,您打錯了”。
5、向外打電話時說:“您好,請找××,謝謝”。
第九節 考核評議制度
依據《沈陽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壹、考核辦法
社區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實行半年
考核、年終考核,以兩次評定的綜合結果作為評定全年工作的依據;考核實行居民評議、上級業務部門評議、社區工作者互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社區工作者的半年、年終考核應與日常考核相結合。
二、考核內容
(壹)社區工作者的工作、生活作風情況;為群眾解決問題的情況;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團結協作等方面;
(二)對責任範圍內的工作職責、居民構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況,完成工作目標情況;
(三)耐心、細心的為居民服務,遵守工作紀律等方面的情況;
(四)社區工作者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果、效率情況。
三、考核等級
社區工作者的考核可分為優秀、稱職、告誡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壹即確定為告誡對象:
(壹)對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項工作經常出差錯的;
(二)紀律松弛,無故連續缺勤五天或壹年內累計無故缺勤十天的;
(三)政令不通,不服從領導,經常鬧事,不講團結;
(四)不能正面引導社區居民理解政策、法規;
(五)社區固定資產和社區數據檔案無故丟失的社區主任和負責幹事。
確定為告誡等級的告誡期為三個月,告誡期間停發政府生活補貼;告誡期滿考核合格的定為稱職,恢復享受政府生活補貼待遇,不合格的定為不稱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不稱職:
(壹)收受賄賂,吃、拿、卡、要,違規辦理各種業務;
(二)社區資產據為已有;
(三)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不穩定;
(四)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的;
(五)因本人原因(如患有傳染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無故連續缺勤十天或壹年內累計無故缺勤二十天的;
(七)連續兩次考核為告誡或連續兩年內的四次考核中有兩次為告誡的;
(八)社區工作者有壹個月以上未參加社區工作且未說明理由的,可視作自動離職;
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按規定予以罷免、解聘;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或連續三年被評為稱職的,在下屆換屆選舉中,同等條件下優先作為候選人或優先聘用。
第三部分:社區居委會各項工作職責
第壹節 社區居民委會職責
壹、管理職責:
在街道辦事處直接領導下,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區的衛生,計生,民政事務,人民調解、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統計等項工作,完成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管理目標。
二、服務職責:
組織社區成員進行便民利民服務,開展以勞動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服務,面向社會的特殊群體,提供社區福利服務。
三、教育職責:
引導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社區法制、公德、青少年和刑釋解教釋放人員的教育,開展文體活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評選文明家、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區特色的文化氛圍,增強社區成員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四、監督職責:
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對社區內有關單位和其它社區組織履行社區服務的職責進行監督,並將意見向上反饋。
五、協調職責:
對轄區內各單位和其它社區組織及社區的各種關系和資源進行協調。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民政工作職責
壹、 按《沈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規定,積極做好社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 認真開展優撫救濟、五保供養服務,協助優撫對象申辦、補辦各種證件手續;
三、 在社區大力宣傳《沈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積極推行火葬,使全社區火化率達成100%
四、 為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當事人出具有關證明,或協助辦理有關收養條件的收養條件當事例人出具有關證明,或協助辦理有關收養手續,並盡力做好在收養期間的有關服務工作;
五、 經常開展關心理解,尊重和幫助老人、殘疾人工作,支持老人、殘疾人事業,盡可能為老人、殘疾人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
第三節 社區居委會服務工作職責
壹、為社區老年人、殘疾人、兒童、貧困、優撫對象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二、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三、為社區單位提供社會化服務:
四、為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
五、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障、社會服務;
六、為城市貧困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擴大服務範圍,滿足全體社區居民的服務需求;
進壹落實國家、省、市、社區服務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在辦理證照、稅收、場地、費用減免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引入市場機制,積極培育和發展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區服務組織,並逐步向社會化、產業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