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的起源有兩種說法:
1、數字起源於我國,史書上說中天皇君兄弟十三人,號曰天靈,其中壹人發明了數字,繼而又發明了天幹、地支。發明數字: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卅、卌、百、千、萬。
2、亦有另壹種說法,數字是發源於古印度,並不是阿拉伯人發明創造的。數字後來被阿拉伯人用於經商而掌握,經改進,並傳到了西方。
阿拉伯數字書寫規則
(1)純小數小數點前的“0”不能省略。不論是敘述性文字或圖表中,純小數小數點前的“0”都不能省略,不能出現諸如“27、39”等格式的數字。
(2)阿拉伯數字不能與除“萬”、“億”及SI詞頭中文符號外的漢字數詞連用。如:“壹千三百萬”可以改寫成“1 300萬”,但不能寫成“1千3百萬”。
(3)4位或4位以上的數字,在書寫時采用三位分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