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項建築、檢修工程都必須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中有明確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各級有關管理人員向工人講清安全操作方法和註意的安全事項。2、外單位來廠施工,由相應的工程管理部門代表公司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協議”和現場安全交底,並負責檢查督促實施。3、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裝置、排水系統、材料堆放和倉庫工棚等臨時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要求。4、施工現場臨時架設的電線與作業地點的水平距離和懸吊高度,應征得“甲方”同意並符合本地電業部門的規定。5、施工現場應有臨時安全、交通標誌。如危險區域白天應設警戒線、懸掛“危險”、“禁止通行”等標誌,夜間應加掛紅燈。6、進入地道、管道、洞室等空氣不流通的場所施工,必須先采取防窒息的措施(如通風、通氣等)。7、高空作業所用的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的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8、工程施工前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並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傳達、學習。施工結束拆除腳手架、檢修平臺等也要制定安全措施,並經施工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9、施工拆除的模板、廢料,更換下來的工件,無論大、小、輕、重都禁止向下拋擲,要用起重機械,繩索等工具下放,並及時清除出現場。10、因施工拆除或損壞了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設施、標誌必須及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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