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發明、創造、創新的相互關系
有學者研究證明,如果沒有發現,便不會有人類的發明。人類的每項發明都是建立在發明者對某種特定自然規律的發現性認識的基礎之上的。發現可以分為自發性發現與自覺性發現。前者是人類對自然規律現象外在性的首次感性認識,後者亦即通常所說的科學發現,是人類對自然規律內在性的首次理性認識。如果溯人類文明之河而上,就會發現古代社會時期的發明大都是在自發發現的基礎上獲得的,而近代的發明則多是自覺的發現。然而我們也應看到,對於理性的科學發現來說,發明起著極其重要的決定性作用,科學發展史也同樣證明發明亦為發現之母。從這個意義上說,發現與發現是互相促進、互相發展、緊密聯系的兩種過程。發現引發新的發明,發明同時導致新的科學發現。發明是科學發現的基礎(註:郭成安:《發明與發現》,《新華文摘》2001年第9期。)。至於創造與創新,學者們有兩種不同看法,壹種看法是,創造和創新在本質上沒有什麽區別,都是指通過革新、發明、產生新的思想、技術和產品,另壹種看法是,創造的意思是原來沒有的,通過創造,產生出新的可稱為“無中生有”;而創新則是指對現有的東西進行變革,使其更新,成為新的東西,可稱為“有中生新”。創造與創新的聯系在於,創造性最重要的表征是創新,亦即創造概念包含著創新。既然創造具備了新穎、獨特的屬性,那麽,表征創造核心價值的創新,就更應該表現出“首創”和“前所未有”的特點,這是不言而喻的。與創造的詞源不同,創新是壹個外來詞,創新的含義有兩點:引入新的概念、新東西和革新,亦即“革故鼎新”(前所未有)與“此入”(並非前所未有)都屬於創新。熊彼德曾給創新下過定義,他把“新的或重新組合的或再次發現的知識被引入經濟系統的過程”稱之為創新。這種定義要比“首創”“前所未有”的創造指稱更寬泛,它包容了前所未有,也包容著對原有的重新組合和再次發現。並且把新知識“引入經濟系統”才算完成,才能使發明者成為創新者(註:葉平:《“創新教育”解析》,《新華文摘》2000第3期。)。我們可以對“發現”“發明”“創造”“創新”這些概念不作嚴格的區分,而只需註重它們的***性:非教條性、非守舊性、非封閉性、非片面性和狹隘性。我們認為創新的基本內涵可包括:其壹,創新應當表征出自覺地合規律性,以免創新主體的自發性、盲目性和隨意性;其二,創意雖無窮,資源則有限,創新應當擁有原創性或首創性即前所未有,這是創新的原義或本義;其三,與合規律性和原創性相適應,創新應當努力站在前人的肩上,具有文明、健康、進步和發展性或不可逆性、傳承文明與開拓進取的統壹性,不可庸俗地將任何“新”都賦予“創新”字眼;其四,創新應當立足在梯度發展的現實基礎上有條件地將已有的創新進行重組或再現,萬事不必另起爐竈,從頭做起,這是合規律性的壹種具體體現,對於後來者來說也是壹種創新,但不等於簡單的“拿來主義”;其五,創新應當將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任何壹種創新都能夠進入可操作性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