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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買賣中間人有責任嗎

中間人沒有連帶賠償責任

中間人可以理解為證人或媒人,即聯系交易雙方的媒介。至於交易是否成功,跟中間人沒有任何的關系。如果雙方發生糾紛,中間人也只能是證人。但是,如果明知對方實施集資詐騙而提供中間人服務的,可以作為***同犯罪的從犯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不承擔連帶責任。

買賣合同不同於擔保,不會存在中間人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但是出現糾紛,中間人有義務作證。但是如果中間人收取了費用,則中間人與買賣雙方構成居間合同關系,買賣雙方出現了糾紛,如果解除買賣合同,中間人是應該返還所得費用的。中間人沒有更多的法律責任,既然叫中間人,就是起壹個介紹的作用,最終的審查還是要買受人和出賣人自己審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壹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壹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壹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