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人壹(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身份證號:XXXXXXX。
再審申請人二(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X,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壹(原審被告、壹審被告):羅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身份證號:XXXXXXX。
被申請人二(原審被告、原審被告):蔣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X。身份證號:XXXXXXX。
被申請人3(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區XXXXXX。
法定代表人:蔣X,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第二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壹案,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30日作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法的(2020)川1723民初第《民事判決書》號決定,但第三被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3日作出決定2020年(2020年在維持貸款本金1,200,000.00元的基礎上,利息由壹審法院判決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還款日,月利率為2%”變更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1,200,000.00元計算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月利率為1.5% 2.再審申請人不服二審判決,現申請再審。
重審請求:
1.撤銷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第號二審判決。
2.改判維持(2020)民初傳1723 XXX壹審判決。具體請求如下:被申請人羅XX、姜X、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第二再審申請人劉X、陳XX借款本金120萬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月利率為2%)。
3.全部再審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第壹、二再審申請人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三份,證明雙方約定按月利率2.5%計算利息。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23初民XXX第《借條》號壹審根據《民間借貸利率法》的規定,確定月利率為2%,符合事實和法律,二審申請人予以認可。
二、二審判決降低壹審判決確定的月利率,與事實和法律不符。第二再審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後調取了“《民事判決書》原”的新證據,更充分地證明了第三被申請人應當按照2%的月利率向第二再審申請人支付利息,而不是1.5%、1%的月利率。
本案二審期間,第二再審申請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被申請人姜X、羅XX、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代表出具的《償債承諾書》號復印件,擬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借款月利率的原因是第三被申請人承諾按時還本付息,並同意有條件降低月利率。二審判決以“償債承諾書為復印件,償債承諾書債權人簽名欄無被上訴人簽名”為由,駁回了償債承諾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二審判決作出後,第二再審申請人費盡周折找到債權人代表人朱XX,要求其將自己保管的《償債承諾書》原件借給第二再審申請人,以便第二再審申請人向法院證明第三被申請人對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且承諾的內容
2.《償債承諾書》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月利率標準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2016年還清本息。
《償債承諾》第二條規定:“2016年分四期支付本金,每季度償還本息總額的四分之壹。年底全額付清,不再續保”。第4條規定:“上述條款和條件必須遵守。如違約,原收據月息2.5%,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述約定明確證明第三被申請人承諾還本付息,違約後果是恢復原月利率標準。也證明了第二再審申請人之所以同意降低月息,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在2016年償還全部本息,而實際上第三被申請人並未履行還款承諾。故應按原借條約定的月息2.5%執行。
3.《償債承諾書》是三名被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作出的自願承諾,經三名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再審申請人是債權人之壹,這份承諾函當然是對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承諾,與本案第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有關。
103010註明“債務人原月利率2.5%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本方案由債務人簽字(債務人原收據保留至本息全部還清)”和“債權人代表簽字確認有效”,用以證明:
(1)《償債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債務人即三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其承諾,三被申請人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本息的,原收據仍然有效;
(2)第三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承認其吸收公眾即不特定對象的存款;第二被申請人屬於公眾,自然屬於吸收存款的對象;此外,第三被告還
認可了月息原約定為月利率2.5%;
(3)三被申請人在《償債承諾書》上簽名和蓋章,證明三被申請人完全同意償債承諾書的內容,當然也包括同意在其上簽名的五人是債權人代表而非只有這五人,而在三被申請人自己已經認可了簽名人的債權人代表身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沒有理由不予認可。由此可見,二再審申請人包括在所有債權人當中,債權人代表的簽名就足以代表二再審申請人簽名,而不需要二再審申請人親自簽名。因此,三被申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償債承諾書》對全體債權人包括二再審申請人作出了承諾,該承諾經債權人代表朱XX等五人簽字就對全體債權人包括二再審申請人生效,二再審申請人有無在《償債承諾書》上簽名,不影響該承諾書同樣適用於二再審申請人。該份承諾書與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二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理由在三被申請人不作出償債承諾的情況下就單方同意下調借款月利率,二審人民法院對證據包括《償債承諾書》復印件等的簡單認定,明顯違背了法律邏輯推理,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應予糾正。
四、三被申請人壹再對二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債權人違約,拒不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嚴重喪失誠信,人民法院應當對其作出負面評價並使其不能從違約行為中獲利,如果僅僅因為二審時二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償債承諾書》系復印件且該償債承諾書的債權人簽字欄內並無被上訴人的簽字”,就輕易判定關鍵證據無效,將月利率判決調低,這無異於是縱容三被申請人不誠實守信的行為,如此判決必將對全社會作出非常不利的負向引導。因此,二審判決必須得到糾正,以營造誠信的社會風氣。
五、關於被申請人三在二審時提出的壹審法院應該同案同判問題,二再審申請人認為:
1、盡管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判決書原告都是債權人,與二再審申請人具有同壹身份,案情大體類似,但畢竟每個案件是獨立的案件,案情並不完全壹致,即便是同壹個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會因為個案案情的不同以及舉證的不同而作出並不完全壹致的判決。從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來看,開江縣法院對四案月利率的認定基本都僅以“被申請人三蓋章出具、債權人簽收的借款利息計算清單”證據,認定債權人自願降低月利率計算標準,視為雙方對月利率重新作出了約定,繼而都按清單上重新約定的利率標準作出判決。然而,該判決嚴重忽略了“之所以債權人會簽收這份月利率降低的借款利息計算清單,是因為被申請人三承諾按約履行償還本息義務”這壹客觀事實,繼而都沒能對清單借款利率的降低屬於附條件的約定作出認定,據此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三是否按約履行償還本息義務的事實,所附條件是否已成就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很明顯是錯誤的判決。盡管這四份判決對應的債權人都沒有上訴,放棄了上訴權利,導致該四份“錯誤”判決都發生了法律效力,但這四份生效的判決書並不能就因為已經生效而回避了“錯判”的問題。根據法理,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某些權利人放棄權利並不能要求其他權利人也必須放棄權利,二再審申請人不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更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因此以同案同判為由否定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是明顯不當。
2、除了上述第1條理由之外,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與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對應的案件存在重大明顯的區別,那就是,二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時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償債承諾書》(即便只是壹份復印件),這份新證據的證明力前面已經詳細闡述,這份證據是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個案件中沒有舉證過的證據,二審法院基於對這份新證據的認定作出了二審判決,很明顯已經不能認定為是“同案同判”了!
綜上所述,本案與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對應的其他案件並非完全屬於“同案”,既然不完全屬於同案,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提交了其他案件沒有的新證據,這個新證據對案件的認定又至關重要,因此,二審法院理應作出不同的判決,而不應簡單輕易作出“同判”,否則就會存在“誤判”!事實上,壹審法院堅持了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審查查明了利息計算清單是附條件的約定,被申請人沒有按約履行償還本息義務,存在違約,條件未成就,利息計算標準應按原借據約定執行,繼而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決,而二審法院既不查明認定這壹事實,也對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以及《償債承諾書》這些證據沒有作出正確認定,導致二審判決違背了事實,違背了公平公正,錯誤適用法律,因此,二審判決必須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二再審申請人與三被申請人約定的月利率標準是月利率2.5%,二再審申請人同意下調月利率標準為1.5%和1%是附條件的,即三被申請人必須按《償債承諾書》履行償還本息的義務,但三被申請人並沒有履行承諾,至今也沒有向二再審申請人進行清償。故此,無論按承諾書中明確的約定還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三被申請人均應恢復按原約定的月利率標準即月利率2.5%執行,繼而,二再審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公平公正,合法有據,應當予以維持,而二審判決對《償債承諾書》及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判決書等證據的認定顯屬不當,對月利率的判決於法無據,必須得到糾正!
為維護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和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之規定,二再審申請人特提起再審申請,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支持二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壹:
再審申請人二:
年 月 日
相關問答:貸款卡申請書在哪領取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管理辦法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行為,加強貸款卡使用管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發給借款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為貸款卡編碼,貸款卡編碼唯壹。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通用。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並對貸款卡的持有、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務。第二章 貸款卡的申請與核準第五條 借款人在首次辦理信貸業務前,應當向其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卡。第六條 申請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作的貸款卡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壹)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註冊登記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二)《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四)主要投資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壹)企業法人章程;(二)註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四)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卡時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申請人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本條第壹款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財務收支報表。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有關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網絡予以公布。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在公***網絡上下載並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準確填寫、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第十壹條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申請人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發放貸款卡;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卡。第十二條 對不予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三章 貸款卡的管理與使用第十三條 借款人領取貸款卡時可以設定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借款人變更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時,應當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借款人申請貸款卡所產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時、完整地提供給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第十五條 除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財務收支報表之外,其他申請材料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借款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變更相關信息。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季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保證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了解其相關情況。第十六條 借款人需要延續貸款卡有效期的,應當在貸款卡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借款人辦理延續手續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下列材料:(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記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二)經當年年審合格的《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三)其他申請貸款卡時所提交的材料。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申請延續貸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網絡予以公布。申請人可以在公***網絡上下載並準確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書電子模版經審驗無誤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完成貸款卡有效期延續手續;申請材料經審驗無誤,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貸款卡有效期延續手續。第十九條 貸款卡遺失、損壞的,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換發,換發的貸款卡編碼不變。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貸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第二十壹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所持貸款卡註銷:(壹)借款人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三)借款人解散;(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銷;(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時,應當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金融機構不得為沒有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被註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取得、使用貸款卡的,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查處。第四章罰則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為無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被註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不予受理或者拒絕發放貸款卡,並給予警告。第二十六條借款人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權撤銷貸款卡行政許可決定,並給予警告。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機構。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