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多久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15年,企業職工需要繳納養老保險,以保障自己退休後的福利。繳納養老保險,有實際繳納年限和視同繳納年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80月即15年,即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否則需要補足年份。
二、如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作為計算“中人”(199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壹項重要指標,必須通過對本人檔案的工作年限、時間予以認定,對於不同性質的單位其視同繳費的時間也不壹樣。
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除另有文件規定的單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省外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的原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
實施行業、系統統籌的單位職工按行業、系統時間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
退伍、轉業的復轉軍人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全民合同制職工(指80年代時按計劃招收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無視同繳費年限。
三、由轉制單位調出的員工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原來為事業單位後來政策調整為企業的部分單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其實際繳費時間按相關時間規定認定:
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局屬、省屬在陜科研機構(26家)自2000年1月起繳費。
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8家)、科研單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繳費。
四、長期離職人員如何計算視同繳費年限,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辦理過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如果是在實施社會保險前的,期間不能算做視同繳費年限,而實施之後又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及按月領取養老金。所以,離職時間較長又無社保關系的職工,應及時建立及接續社會保險。
五、辭職、被辭退、開除人員的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曾經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員工辭職、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下離開原工作單位並且按規定個人不必繳納社保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曾經被開除或者判刑的人員按現行規定服刑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認可,因此建立社保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在原單位的實際參保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以後的再次參保年限合並計算。
我國的公民在達到六十歲左右之後,由於身體已經不能滿足工作強度的要求,故而可以向單位提出退休的請求,若是職員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的繳納已經達到法定的年限,那麽在退休之後,每個月都可以領取壹定數額的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