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的法人,擁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壹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壹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壹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壹是申報納稅;壹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