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協議有什麽後果?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者違反法定的保密義務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3、如果勞動者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可知,在勞動合同中是可以約定保密內容的,而保密協議的期限是不能約定永久的,壹般是在兩年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