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計120條,列舉前六條,詳情見政府官網: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搜塌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早竈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壹律無效。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陸激扮、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鉛槐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芹局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嫌漏讓關信息的***享。
第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