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 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 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壹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