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委托加工環節應交消費稅時,有受托方同類物資銷售價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納的消費稅=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 2、如果沒有給出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委托方需要交納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則按受托方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計算消費稅,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則由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後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3.代收代繳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從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數量計征消費稅(與組價無關)。
註
1.材料成本與會計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包含運輸成本及入庫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須註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費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潤、代墊輔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隨加工費壹同收取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數量計算消費稅,如果只收回壹部分,則材料成本、加工費、定額稅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來計算。
4.扣稅,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註由於委托加工屬於生產環節的壹部分,收回後直接加價銷售的屬於生產環節銷售,所以才有上面補稅和扣稅的規定。如果是外購或進口的已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直接加價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也不得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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