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權利始於多少歲
《民法通則》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61條第1款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認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其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應該對其行為負責,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這裏還有壹點需要註意,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如果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也被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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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