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名稱
(壹)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名稱壹致。
(二)對於橫版標簽應標註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的三分之壹範圍內位置標出;對於豎版標簽應標註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三分之壹範圍內位置。
(三)進口保健食品除標註中文名稱外,還應與外文名稱對應。
(四)應當使用規範的漢字。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篆書、隸書、草書等,應當書寫正確,易於辨認。可以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應當與漢字有直接的對應關系。
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者進口產品經營企業地址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標註的生產企業或進口產品的經營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名稱、地址。標註的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應當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壹致。
(壹)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註委托企業、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生產許可證證號。
(二)標註的生產企業註冊地和生產(辦公地)不在同壹地址的,應分別標註。
三、生產日期、有效期
(壹)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
(二)年代號壹般應標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表示2位數字。
(三)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四、凈含量和規格
凈含量和規格標註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註要求予以標註。
五、保健食品標識及批準文號
保健食品標誌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並排或上下排列,清晰易識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五十壹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