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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怎麽寫有法律效力

借條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名稱;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 )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簽字。

借條不受法律保護情形: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壹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壹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壹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可撤銷。受欺詐方、受脅迫方、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範,違背公序良俗,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

1、借條的名稱最好不要寫成欠條

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壹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壹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2、要寫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萬壹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3、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壹,有人主張適用3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後的三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4、將利息約定在借條中

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壹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