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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駕駛證年審新規定

b2駕駛證年審新規定:

1、每年壹次審驗,時間為當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天內,在發證地車管所辦理,但如果當個記分周期沒有累計扣分記錄的話,可以免於當個周期的審驗。

2、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3、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舉液理部門接受審驗。

4、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在以下三種情況駕駛人持有的B2駕駛證會直接降為C1

壹:駕駛人連續三個周期沒有參加年審活動正指物的;

二:在壹個記分周期累積記滿12分的;

三:發生了交通事故並致使人員死亡,勇於承擔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逗嘩內容包括:

(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後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