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並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票據主要分為支票、匯票、以及本票。
票據法對不同種類的票據,規定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具體是:
(1)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均應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提示付款。
(3)本票也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兩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十日以內。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票據結算業務的需要,票據法還規定,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目前我國多數地方實行的是同城票據結算制度,但隨著城市之間交通設施的逐步完善,城市之間的經濟交往和業務活動越來越頻繁,客觀上要求開展跨城市的票據結算業務,有些地方已經試點開展了這種業務,因此,票據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此另行規定,這樣可以隨著實際發展的需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