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口退稅流程如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壹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壹式5份);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商品銷售發票;
5、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6、出口退稅貨物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
7、出口退稅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8、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通知書及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