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壹、原被告訴求
李泉山向壹審法院起訴稱:李泉山與胡麗是夫妻關系,李蛋蛋為李泉山與胡麗之子,王麗原來是李蛋蛋的妻子。李泉山是3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李蛋蛋與王麗婚後壹直居住於3號房屋內。2014年6月9日,經北京市某區法院裁判文書確認,李蛋蛋與王麗調解離婚。調解書生效後,李蛋蛋與王麗仍然居住於3號房屋內,拒絕騰退。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李蛋蛋、王麗將3號房屋騰退返還給李泉山;2、訴訟費由李蛋蛋和王麗承擔。
李蛋蛋辯稱,同意騰退3號房屋。
王麗辯稱:不同意李泉山的訴訟請求;3號房屋雖然登記在原告李泉山名下,但是該房屋是家庭拆遷所得,王麗作為被安置人有居住權;本案應等待另外壹個案件結果,再處理騰退事宜,被告另行向法院主張分家問題。
二、壹審法院認為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李泉山作為房屋所有人,其享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房屋所有人李泉山依據物權請求權要求李蛋蛋、王麗騰退該房屋,於法有據;李蛋蛋同意騰退房屋;對王麗以有居住權為由抗辯,原因是該房屋牽扯拆遷安置問題,與本案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應當另行解決。王麗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壹審判決:李蛋蛋、王麗將3號房屋騰空並交付給李泉山。
三、上訴訴求
判決後,王麗不服,上訴至本院稱:被拆遷院落蓋房時王麗有出資出力,拆遷安置時王麗是實際居住人之壹,依法享有對拆遷安置房屋的居住權利,且李蛋蛋獲得的3號房屋居住權利應屬夫妻***同所有,離婚訴訟中沒有分割3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利,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李泉山、李蛋蛋同意原判。
四、二審法院查明
李泉山與胡麗是夫妻關系,二人生有李蛋蛋,李歡歡,及李瓜瓜子女三人,李蛋蛋與王麗於2001年4月2日登記結婚,婚後壹直與李泉山、胡麗***同居住生活於原北京市某區。李泉山、胡麗、李蛋蛋、李歡歡、李瓜瓜戶口壹直在被拆遷院落,戶口薄記載王麗戶口於2002年9月17日自河北省遷至北京市。2002年9月30日李蛋蛋和王麗生有壹子李小飛。
2014年6月9日,李蛋蛋與王麗經北京市某區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上寫明5號房屋歸王麗所有,其余貸款由王麗償還,李蛋蛋配合王麗辦理該房屋的房產證;婚生子李小飛由王麗自行撫養。
2004年7月4號房屋登記在李泉山名下,李蛋蛋與王麗及李小飛居住於此。雙方均確認,3號房屋在李泉山的名下。
五、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本案訴爭的3號房屋現登記在李泉山名下,李泉山系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李泉山依據自己的合法物權,要求李蛋蛋和王麗騰退3號房屋,於法有據。王麗主張李蛋蛋獲得3號房屋居住權,自己基於夫妻關系也享有相應權利,但其與李蛋蛋婚姻關系現已結束,所以王麗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王麗與李蛋蛋經法院調解離婚,依據調解協議王麗他處另有住處,如果仍然居住於前夫之父所有的房屋中確有不便,王麗主張自己在被拆遷院落內房屋修建時有出資出力,應獲得相應拆遷安置利益,。現李蛋蛋同意騰退房屋,所以壹審法院據此判決李蛋蛋與王麗騰退3號房屋並無不當。
綜上,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