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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法律分析: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壹方提供勞動力,另壹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壹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壹起。這是它們相聯系的壹面。從整體上看,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壹種相對於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壹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適用的法律不同。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只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成為合法的用工主體,自然人是不能成為用工主體的。而勞務關系則無此限制,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壹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壹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系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壹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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