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統壹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壹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壹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這從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壹步得到證實。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專制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征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西漢初期吸取秦亡的教訓,在經濟極為雕敝的情況下,找到了戰國中期以來開始流行的道、法結合的黃老思想(黃老學派)作為指導,崇尚清靜無為,主張約法省刑、休養生息。這實際上是想用道家之所長,彌補法家之所短。黃老思想雖然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但因過於消極,不利於封建國家的聚斂和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政體的鞏固。隨著封建經濟、政治勢力的加強,為了解決封建制度本身日益暴露出的各種矛盾,謀求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漢武帝(前141~前87在位)接受董仲舒等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奉儒家思想為正統。但這時儒家已不同於先秦儒家。它是以儒為主、儒法合流的產物,並吸收了先秦道家、陰陽五行家以及殷周以來的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董仲舒正是在這壹基礎上,將封建意識形態概括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用天命神權、“天人合壹”和陰陽五行說等炮制了“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把父權、夫權、特別是君權神化,並認為“道之大源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將“三綱”和“德主刑輔”絕對化為永恒不變的真理,終於形成了統治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要求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作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從此以後,維護“三綱”的倫理道德規範進壹步紛紛入律。歷代封建法典,特別是最有代表性的唐律,即被概括為“壹準乎禮”。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將滅亡的時候,清朝統治者仍然宣稱“三綱五常”“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法之大本”。另壹方面,從儒家傳統出發,“德主刑輔”或“明德慎罰”則被奉為統治人民的主要方針,但實際上,封建統治者從來都是德、刑並用,並根據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有所側重或交替使用。
這個時期,在牢固的封建自然經濟基礎上和持久的封建專制主義統治下,中國法律思想出現了以下兩方面的情況:
① 由於對法律、特別是對法理的探討,不能超越綱常名教的雷池壹步,所以造成春秋戰國時期欣欣向榮的法理學得不到發展,甚至壹蹶不振。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只有歷代“無視君臣上下”的起義農民對“三綱”進行過沖擊,並提出過“均貧富、等貴賤”等思想;明、清之際適應資本主義萌芽的需要,由黃宗羲、王夫之、顧炎武等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包含壹定民主色彩的思想。他們主張以“天下之法”取代“壹家之法”。以“工商皆本”取代“重農抑商”,反映了城市工商市民的某些要求。此外,還有漢、唐以來壹些樸素唯物主義者如桓譚、王充(公元27~約97)、柳宗元等,對“天人合壹”,“天人感應”的神秘主義及其派生物讖緯迷信和司法時令說等進行了譴責。這個時期的法律思想不但沒有先秦那樣的百家爭鳴,也沒有儒、法兩家壁壘森嚴的禮、法對立。這當然不是說,在封建主內部已無儒、法或禮、法的矛盾,但主要是在儒、法合流和禮、法統壹的前提下,因側重點不同所產生的分歧。這種分歧不但表現在重禮輕法或重法輕禮、重德輕刑或重刑輕德、重“人治”輕“法治”或重“法治”輕“人治”等基本傾向上,更大量地表現在肉刑的廢、復,親屬應否相容隱,復仇、赦罪,刑訊、株連、以贓論罪是否恰當和子孫能否別籍異財、同姓能否通婚等刑事、民事具體問題以及對待八議和同罪異罰等原則的不同態度上。這些問題的爭論對於法律思想、特別是刑法思想的深化也曾起過重大作用,並提出不少具有進步意義的看法,如主張廢除肉刑、禁止刑訊、同罪同罰,反對八議、復仇、親親相隱、族株連坐等等。但對立雙方的不同意見,往往均以儒家的“德治”、仁政和法家的嚴明賞罰、法不阿貴為依據,沒有也不可能越出儒法結合的封建正統思想範圍,在法理學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
② 引經斷獄、引經註律盛極壹時。隨著儒家思想占居統治地位和“三綱”成為立法的主要原則,以闡述這類思想為基本內容的儒家經典遂身價百倍,或口授身傳,或破壁而出,以至經學大興,並逐步深入到立法、司法領域,在這些領域裏都要求“應經合義”,使儒家的經義既是立法的指導,又是審判的準繩。從西漢中期的董仲舒等開始,就不斷以“春秋決獄”。《春秋》經義不但可以補法律之不足,其效力甚至往往高於法律。董仲舒等在決獄中還提倡“論心定罪”的動機論,後來又發展為“誌善而違於法者免,誌惡而合於法者誅”,為罪刑擅斷大開方便之門,並使法律從屬於經義。引經斷獄之風延續了六、七百年,直到隋、唐因封建法制已臻完備才逐漸息滅。另壹方面,引經講律、引經註律的律學,作為經學的壹個分支,也乘運而興,壹花獨放。早自西漢,在引經斷獄的同時,就出現了“治律有家,子孫並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的現象。東漢的叔孫宣、郭令卿、馬融(公元79~166)、鄭玄(127~200)等曾註漢律,各為章句,十有余家,***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晉代杜預、張斐等又註晉律。東晉以後,私家註律之風已衰。唐初集律學大成的《唐律疏議》以及《宋刑統》、《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附例》等均出自官方。明代丘濬的《大學衍義補》、清代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編》,分別對前代法律思想和法律進行了總結和比較,有所創發,是研究古代法學或律學的重要著作。總之,無論引經斷獄或引經註律,其作用都是使儒家經義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