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以法律手段保護人的生存環境,主要是自然環境,也包括人們勞動創造的生存環境:
1、自然環境主要是指土地、大氣、水、森林、草原、礦藏、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跡、風景遊覽區和各種自然景觀等;
2、人造環境是指運河、水庫、人造林木、名勝古跡、城市和居民點等,有了環境法,就可以對那些破壞環境的集體或個人予以制裁,使環境保護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
1、規定人們在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時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2、規定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3、規定保護環境的措施;
4、規定國家管理環境的制度和機構;
5、規定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追查責任的程序。
國家通過制訂各種環境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並嚴格地貫徹執行,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