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設,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水平和執法效能,加強執法監督,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規定》等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範》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水平和執法效能,加強執法監督,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應當將接待群眾、內部辦公、辦案和生活區域實行分區設置和管理。獨立建設且承擔執法辦案任務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按照第壹款的規定作相應分區。
第三條 各功能區入口和各功能室門口的醒目位置應當設置功能標示牌,實行隔離的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置限制進入的標示牌。
第四條 各功能區、室應當有相應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接待區、辦案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相關法律規定和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