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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98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報警區域 Alarm 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範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單元。

2.0.2 探測區域 Detection Zone

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

2.0.3 保護面積 Monitoring Area

壹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面積

2.0.4 安裝間距 Spacing

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2.0.5 保護半徑 Monitoring Radius

壹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2.0.6 區域報警系統 Local Alarm System

由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簡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7 集中報警系統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較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8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1系統保護對象分級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壹級和二級,並宜符合表3.1.1的規定。

註1:壹類建築、二類建築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的規定;工業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的規定。

註 2:本表未列出的建築的等級可按同類建築的類比原則確定。

3.2 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2.1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與保護對象的等級相適應。

3.2.2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具體部位可按本規範建議性附錄D采用。

4 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4.1 報警區域的劃分

4.1.1 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壹個報警區域宜由壹個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

4.2 探測區域的劃分

4.2.1 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4.2.1.1 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壹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從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壹個探測區域。

4.2.1.2 紅外光束線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100m,纜式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的長度不宜超過2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在20~100m之間。

4.2.2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二級保護對象,可將幾個房間劃為壹個探測區域。

4.2.2.1 相鄰房間不超過5間,總面積不超過400m2,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2.2 相鄰房間不超過10間,總面積不超過1000m2,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3 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4.2.3.1 敞開或封閉樓梯間;

4.2.3.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

4.2.3.4 建築物悶頂、夾層。

5 系統設計

5.1 壹般規定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5.1.2 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壹總線回路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和控制模塊或信號模塊的地址編碼總數,宜留有壹定余量。

5.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應采用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

5.2 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5.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1 區域報警系統,宜用於二級保護對象;

5.2.1.2 集中報警系統,宜用於壹級和二級保護對象;

5.2.1.3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用於特級和壹級保護對象。

5.2.2 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 壹個報警區域宜設置壹臺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壹臺火災報警控制器,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不應超過兩臺。

5.2.2.2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5.2.2.3 系統中可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2.4 當用壹臺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壹臺火災報警控制器警戒多個樓層時,應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或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部位,設置識別著火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5.2.2.5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5.2.3 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統中應設置壹臺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臺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設置壹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臺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3.2 系統中應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3.3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控制信號,亦可進行聯動控制。

5.2.3.4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5.2.3.5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5.2.4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統中至少應設置壹臺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壹臺專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臺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至少設置壹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壹臺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臺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4.2 系統應能集中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

5.2.4.3 系統中設置的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5.3 消防聯動控制設計要求

5.3.1 當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在同壹總線回路上傳輸時,其傳輸總線的敷設應符合本規範第10.2.2條規定。

5.3.2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采用總線編碼模塊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 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5.4 火災應急廣播

5.4.1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集中報警系統宜設置火災應急廣播

5.4.2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築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於3 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壹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壹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於25m。走道內最後壹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12.5m。

5.4.2.2 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範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 dB。

5.4.2.3 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於1.0 W。

5.4.3 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廣播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公***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5.4.3.2 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用於火災應急廣播時的擴音機的工作狀態,並應具有遙控開啟擴音機和采用傳聲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頭控制櫃內設有服務性音樂廣播揚聲器時,應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

5.4.3.4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備用擴音機,其容量不應小於火災時需同時廣播的範圍內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最大容量總和的1.5倍。

5.5 火災報警裝置

5.5.1 未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

5.5.2 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壹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警報裝置宜采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

5.5.3 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時,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5.6 消防專用電話

5.6.1 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5.6.2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且宜選擇***電式電話總機或對講通信電話設備。

5.6.3 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1)消防水泵房、備用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

(2)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

(3)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調度室。

5.6.3.2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塞孔。電話塞孔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

5.6.3.3 特級保護對象的各避難層應每隔20m設置壹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反面詞采用“不宜”。

E.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