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
安全生產: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事故負傷率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生產目標:減少和控制危害,減少和控制事故,盡量避免生產過程中由於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汙染以及其他損失。
生產管理: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藝技術管理、設備設施管理、作業環境和條件管理等。
基本對象:是企業的員工,涉及企業中的所有人員、設備設施、物料、環境、財務、信息等各個方面。
安全生產方針是指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總的要求,它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根據歷史資料,我們發現我國對安全生產工作總的要求安全生產方針大體可以歸納為三次變化,即:“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認真落實這壹方針,既是黨和國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的根本要求。因此,把這壹安全生產的方針轉變為所有員工的思想意識和具體行動,對於搞好安全生產至關重要。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工廠生產的產品越來越多,生產工藝越來越復雜,工藝條件要求越來越高,同時潛伏的危險性也就越來越大,對安全生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更要對生產中工藝操作、設備運行、人員操作等過程中的危險進行超前預測,科學預防,從而有效地避免事故的發生。近幾年來,為了切實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更好地做安全管理工作,山西天脊化工集團供水廠在實際工作中做了以下科學實踐。
把“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到具體行動上
據《化工安全與環境》報道:
古人雲: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深刻體現了這壹內涵。凡是從事工業生產的人員,都能將這壹方針熟記在心,但如何把這壹方針落實到具體的生產實踐活動中,卻並不容易。對此,該供水廠是這樣做的:
1. 嚴格按照安全職責進行事故超前預想,制定落實防範措施
從事生產管理和實際工作的人員,要依據自己的職責做到在開展任何工作之前,首先要做到從思想上預防,即預想工作的危險性、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然後,再根據危險的種類和大小確定事故防範措施。各級領導安排工作都必須有安全要求;編制檢修(文章來源:安全急救網)方案、開停車方案必須有安全措施;進入現場工作的人員必須對工作中存在的危險性和防範措施進行預想,並有相應的防範措施;開始工作前必須辦好所有安全使用票證;重大的安全措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公布於工作現場。這些具體的操作步驟使“預防為主”的方針從無形變得有形,從抽象變得具體,從口號變為具體的行動。
2. 科學預知危險
要預知工作中危險性的大小和種類,首先須知道工作中有哪些危險,危險有多大。對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壹是從本單位以前所發生的事故中得知危險性。
為此,該廠把本單位以往所發生的事故過程、原因、教訓、防範措施匯編成冊,發放到每壹個職工手中,讓職工在平時中學習。事實勝於雄辯,通過發生在身邊的真人真事,觸動職工的靈魂,並進壹步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通過事故的原因、教訓,提高職工預知危險、按章操作、科學防範事故的能力。這種做法,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正如哲學家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無論從哪方面學習,也不如從自己所犯錯誤的後果中學習來得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