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簽訂合同的註意事項:在實踐中,物業的銷售及業主人住是持續的過程。這個階段要求2/3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投票形成業主大會決定是不現實的,而這個階段的物業管理服務又是必需的。因此,為了避免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出現物業管理的真空,明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規範前期物業管理活動。
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是按照物業公司介入時機不同而不同的:
1、在建設期物業公司介入時,客戶是開發商或者建築公司,前期管理的內容以安全服務為主;
2、在竣工但未交付業主使用前,前期物業管理的對象是開發商,主要管理工作是安全和園林維護;
3、開始交付業主使用時,部分業主未能及時入住,此時的前期管理對象則是業主,管理內容與日常物業管理壹致。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前期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