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量方面,根據豐富地區水資源和缺乏地區水資源進行分類規定,豐富地區每人每天可獲取的水量不能低於三十五升,缺水地區不能低於二十升。
2、水質方面,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戶,需要執行現行水質標準,對於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戶,要求飲用水中無肉眼可見雜質、無異色異味、用水戶長期飲用無不良反應;
3、用水方便程度方面,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二十分鐘,取水距離不超過八百米,牧區可以適當放寬;
4、供水保證率方面,壹年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時間供水可以得到保障。
《中華人民***和國水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汙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