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在完善短線交易監管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在完善短線交易監管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根據新證券法完善了短線交易的披露規定,要求董監高、大股東及其“近親屬”,在6個月內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董事會應收回所得收益並披露,第3.8.1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壹)相關人員違規買賣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處理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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