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各場所之間,各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二)場區周圍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場區出入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並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三)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四)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汙水、汙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設備。
(五)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領域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