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接收證明開具方法如下:
1、介紹家庭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入戶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
2、提出戶口遷移的理由或原因;
3、遷移戶口要求,壹般指將何人由何處遷至何址;
4、結束語;
5、落款(本人簽名及日期)。
戶口遷移需要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具體為:到遷入地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準予遷入證明;攜帶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領取遷移證;攜帶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辦理更換身份證。
遷戶口需要的手續指辯如下:
1、向遷入地戶籍管理公安部門咨詢,了解戶口遷入申請所需的證件和材料;
2、提交戶口遷入申請,並按照求提供各種材料、證件。如:投資移民所需提供的材料;大專院校升學需要提供錄取通知書,婚姻類要提供結婚證等;
3、遷入地戶籍主管部門會審核提交的申請以及附上的材料。如果通過審核,則會簽發《準予遷入證明》,這就是準遷證。如果不符合條件,公安機關會出具具體解釋。如:提交材料不齊全,需要重新提交審核;
4、現戶籍地會派給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證明,在攜帶各種證明、準遷證,到現戶籍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5、現戶籍派出所審核同意,則辦理戶口遷出,並開具戶口遷移證。如果不符合條件,則需要完善才能通過申請;
6、當全部辦理手續通過,會派發新的戶口本,辦理新的身份證。身份證不能立即辦理,最好不要先交回現有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橡逗饑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梁返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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