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鼓勵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理化建議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及所屬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辦法和措施應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以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物資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加強企業管理為重點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都應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第二章 征集第五條 公司和基層礦處壹般每年集中開展壹次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第六條 凡決定采納建議應分檔次給予獎勵同時以文件形式公布下發反饋給各單位和本人第七條 職工可以隨時向礦處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礦處也可以根據礦井生產經營形勢和部署圍繞某壹重點、難點或者專題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第八條 礦處工會負責收集職工合理化建議並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第九條 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建議提出者即有義務向采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第三章 評審與反饋第十條 成立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公司合理化建議工作各礦處應吸收有關專業人員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合理化建議評審工作並協調所屬單位在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爭議第十壹條 在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征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第十二條 工會收到《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後應及時對建議進行評議和論證第十三條 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應接受職工群眾監督、檢查並回答職工群眾提出問題和質詢第十四條 廣大職工群眾可對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監督凡弄虛作假公司工會將追究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責任第十五條 凡決定采納建議由礦處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建議性質、類別決定由某壹單位(部門)或幾個單位(部門)落實完成涉及公司內容由公司工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第十六條 經采納合理化建議采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劃積極創造條件並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七條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對落實完成建議進行驗收和效益評估發現造假取消獎勵並追究申報單位責任第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在實施中經過試驗並鑒定成功後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第四章 獎勵第十九條 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分為壹、二、三等獎必要時可以設立特等獎和鼓勵獎具體獎勵金額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第二十條 基層礦處應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表彰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定第二十壹條 提合理化建議獲獎者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依據之壹對於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職工其建議雖未被采納所在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適當鼓勵辦法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各礦處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