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不溯及既往,應公開明確;2、法律應相對穩定;3、特別法的制定應受公開、穩定、明確的壹般規則指導;4、保障司法獨立;5、遵守自然正義原則:公開審理、不得以偏見司法;6、法院應對於其它原則的執行握有審查權,即審查議會和行政立法等;7、法院應易於接近:省時省錢;8、預防犯罪的機構在行使裁量權時不得濫用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壹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