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的性生活不僅是夫妻的生理需要,而且有利於增進夫妻感情與家庭幸福。因此,性生活不和諧足以將壹段美好的婚姻毀掉,攜手壹生的誓言極有可能變成勞燕分飛的哀怨。在現實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諧提出離婚的案例屢見不鮮。如果夫妻雙方性生活不和諧,壹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根據司法案例:2012年2月,小明和小美通過網絡聊天認識,兩個多月後二人“閃婚”。不料,在結婚壹個月後,小美就要求分居。當年9月,小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理由是小明有生理問題,兩人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小明則認為兩人的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並且表示願意積極配合治療。對於小美的離婚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仙人球提示,對於小美的第壹次離婚請求,法院壹般不會支持,除非小美能夠提供證據,來證明小明患有先天性的性功能障礙,或者所患的性功能障礙疾病無法治愈。如果在第壹次離婚請求被駁回6個月後,小美再次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諧導致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大部分的法院會判決離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壹標準,是看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壹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壹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屬於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可以判決離婚。壹般而言,先天性的性功能障礙是難以治愈的,如果是後天傷害或心理疾病造成的,通常有治愈的可能性。因此,夫妻性生活不和諧,並不必然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存在和好的可能,在第壹次起訴離婚時,法院通常不會判決離婚。在首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後,如果夫妻感情沒有任何改善,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的,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大部分法院會判決離婚。
小仙建議,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如果壹方喪失性功能確實難以治愈並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應當提供證據來證明,比如醫療診斷書、購買藥物的發票與藥品明細、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固的證據(“閃婚”的證據)、婚後感情不和的證據(二人經常吵架的證人證言)等。
法條檢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壹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