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壹切險及安裝工程壹切險是以建築或安裝工程中的各種財產和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兩類保險的特殊性在於保險公司可以在壹份保單內對所有參加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給予所需要的保障,換言之,即在工程進行期間,對這項工程承擔壹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之壹。建築工程壹切險壹般都同時承保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即指在該工程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入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此所支出的費用。建築工程壹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有必要買,不是要必須買,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買。建築工程壹切險:建築工程壹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壹切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同承包。***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