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於每年壹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執照正本復印件4份;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復印件;
(4)公章、法人章;
(5)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提供開戶行名稱及帳號;
(6)企業聯系地址、郵編、固定電話、法人及聯系人手機;
(7)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登記機關會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合格檢驗證明;
3、如果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登記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工商年檢具體內容如下: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綜上所述,工商戶應當按時進行年檢,對相關經營信息進行審核,不按時年檢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壹般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範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