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
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也就是說交強險是第三方保險,只負責賠償他人的損失。
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己方和對方的損失,個人損失由個人或者其他險種承擔,而對方的損失有交強險承擔。發生雙方事故時,交強險可以按照責任劃分互相賠償。交強險裏的無責任方賠償是發生事故時己方無責,給予對方的壹種補償性賠償。
交強險與商業險的區別:
壹是賠償原則不同。
二是保障範圍不同。
三是具有強制性。
四是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壹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五是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由此可見,交強險購買應搞清分項責任。
強制性與非強制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為國家規定的強制性保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
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也就是說車主只要購車,就需要每年對其進行投保。
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險不具有強制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自願、平等的條件下訂立保險合同。
故車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強險,當然,這樣做由於保障範圍和保障程度都比較有限,風險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