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囑是指醫師在診療中下達的醫學指令,是護士對患者施行各種治療、護理等具體措施的依據。執行醫囑時做到精神集中,認真、細致、準確、及時。
為了對臨床醫務人員在醫囑下達和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範,以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醫囑必須是經醫政處核準獲得本院處方權的執業醫生在其行醫範圍內下達的電子醫囑或手寫醫囑,沒有處方權的醫生只能在帶教醫生指導下開醫囑。
並由帶教醫生審核簽名後方可發送,醫囑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帶教醫生承擔。醫囑分為長期醫囑、臨時醫囑、口頭醫囑。住院患者醫囑在非緊急情況下由醫生書面下達,原則上層次分明,時間要精確到分。由護士逐項醫囑核對後執行,並在分類執行單上簽全名及執行時間。
醫囑制度
口頭醫囑,只有在搶救、手術等緊急情況下,醫生、麻醉師可以下達口頭醫囑,其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醫生不能夠立即到達現場而又需要立即處理時可以執行電話醫囑,其他情況不允許使用口頭醫囑或電話醫囑。
在實施緊急搶救的情況下,護士在執行口頭或電話醫囑時要完整確認患者姓名、醫囑內容並復述醫囑內容,經開醫囑醫生確認及雙人核查無誤後方可執行,執行後記錄執行時間並簽名。在搶救或手術結束後6小時內由下達口頭醫囑的醫生補開醫囑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