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管理方法有哪些?需要註意什麽?請看中達咨詢編輯的文章。 (壹)城市房屋拆遷單位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此處以理解為主,主要掌握: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2.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事項及期限 采集者退散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上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對於此處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不得進行的活動需要掌握。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及糾紛處理程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糾紛仲裁、訴訟和行政裁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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