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用車辦法的認識:
(壹)明確集中統壹
著眼於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效能,明確了集中統壹方向,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四統壹”管理,即:統壹編制、統壹標準、統壹購置經費、統壹采購配備管理,規定公務用車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二)堅持厲行節約
堅持保障公務和厲行節約相結合,在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兩個核心問題上作出了相應安排。壹是進壹步強化編制剛性約束,將各類公務用車全部納入編制管理,分類明確編制核定責任主體,並對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提出統壹要求,防範超編制配車,嚴控公務用車數量規模。二是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原則,分類細化各類公務用車排氣量、價格標準,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創新管理方式
針對實踐中易發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違規違紀現象,采取了壹些創新性手段。主要包括:推進平臺建設,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建立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管理,統籌調度使用,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加裝衛星定位系統,實時監控車輛運行軌跡,在線統計行駛裏程、費用支出等信息,實現無縫監管;推進標識化管理,規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都應當統壹標識,置於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公務用車在“陽光”下運行;推進信息公開,要求黨政機關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並將相關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主動“曬”出公車賬單,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壹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壹編制、統壹標準、統壹購置經費、統壹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壹)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壹條 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壹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