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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條 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經費,將學校安全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確保學校安全工作的正常運轉。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區、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學校安全工作,中等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工作。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能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保障學校安全。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環保、司法、建設、國土房管、質監、殘聯、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問題,保障學校安全。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編制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規劃,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二)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年度考核,定期進行考核;

(三)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四)制定學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責任區督學的重要督導內容。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確定專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第壹責任人,分管學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的直接責任人。第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在校學生比例設立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以及監控、報警等設備。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壹)安全保衛、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制度;

(二)突發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理制度;

(三)教育教學、生活用品及設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報告,食品、飲用水、用電、消防等安全管理,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體育場地、運動場所的器材、體育課的設備設施等管理制度,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五)校園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學生健康檔案制度;

(七)師生法制教育制度;

(八)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壹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未經同意的校外人員和機動車入內。經同意入校的車輛應當限速限道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除下列情形外,在7時至18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

(壹)法定節假日;

(二)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中等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作出防疫、安全防範等安排;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留校或者入校的,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中等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地區及學生上學、放學期間重點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城管執法和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規劃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工商、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地區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安全監管、工商、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在學校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的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